原告宋某诉称:2016年4月8日7时40分许,被告朱某驾驶苏E****学轿车在非机动车道内停车开门时不注意观察,致使骑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的原告倒地受伤。经虎丘区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...查看详情 >>
辩护人金万英提出的辩护意见是: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,就量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,一、被告人系犯罪未遂,可从轻或减轻处罚;二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可从轻处罚;三、...查看详情 >>
本院认为,被告人左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,危害公共安全,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。被告人左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依法予以从轻处罚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左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,证据...查看详情 >>
被告人胡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。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某甲系初犯、偶犯,有自首情节,当庭自愿认罪,本案系民间矛盾激化,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,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,希望对...查看详情 >>
依法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,担任汤某某的辩护人后,我多次往返苏州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,会见了汤某某,了解了案件情况。与此同时,我也积极地与受害人家属取得联系,沟通协调赔偿方案和金额,...查看详情 >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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